粤盐专〔2005〕13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认真做好“宣传日”活动工作。 二、突出活动主题,以“控制碘缺乏,保护母婴健康”。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宣传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根本措施,切实抓好碘盐的生产加工和供应质量,宣传形式要多样化,重点在乡镇和农村,通过电视、电台、报刊、广播等形式以及利用学校食盐批发、零售点等公共场所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食盐专营的认识和食用合格碘盐的自觉性,加强防治碘缺乏病的健康教育,进一步推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持续开展。 三、因时间紧,省总公司今年不再统一印发宣传资料,请各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并参照前几届活动的宣传资料,自行印制,进行宣传,将“宣传日”的活动情况于5月底前报送省总公司专营部,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文件 中国广电总局 中国残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 中国关工委 中国盐业总公司
卫疾控发[2005]173号
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广局、发改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局、质检局,广电居、残联、盐务局(盐业公司)、妇儿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05年5月15日“防治碘缺乏病”活动的主题是“控制碘缺乏,保护毋婴健康”。此次活动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提出的“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在2005年内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加强防治碘缺乏病的健康教育,进一步推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持续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在各级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参照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计划,结合当地情况,做好宣传日及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活动结束后,请分别将总结报告报主管部、委、局。
附件: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计划
一、活动名称 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 二、主办单位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人口和汁划生育委员会、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中国残联、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盐业总公司。 三、宣传主题 控制碘缺乏,保护母婴健康 四、宣传口号 (一)控制碘缺乏,保护毋婴健康 (二)科学补碘,造福子孙 (三)全民食盐加碘十年,人口出生素质显著提高 (四)食用碘盐是最好的补碘方式 (五)食盐加碘是国策,食用碘盐保健康 (六)坚持食用碘盐,预防出生缺陷与智力残疾 (七)打击私盐,禁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五、活动日期 2005年5月15目 六、活动安排 (一)2005年5月15日,主办单位将参加甘肃省、西藏自治区的“防治碘缺乏病日”现场活动。 (二)在宣传日活动前后,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l、在全国电视台播出针对农村居民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片。 2、在有关报刊刊登新闻报道和发表政府官员、专家著文。内容包括:介绍我国全民食盐加碘10年来的防治经验、成果、人群碘营养状况、防治知识及防治重点等。 3、在全国电视台有关栏目播放防治碘缺乏病专题访谈节目。 4、制作并下发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品。 5、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次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形式自行确定。 七、组织实施 活动由卫生部牵头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地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卫生、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