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工业(2003)7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盐业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盐业管理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现就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通知如下:
一、全国盐业行政管理和指导行业发展
(一)承担《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盐业行政管理任务,对全国盐业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二)负责制定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盐业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负责组织对盐业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和改革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五)负责盐政管理和盐政执法的监督,参与涉盐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盐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
二、食盐专营管理
(一)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确保合格碘盐供应。
(二)负责审核、确定食盐生产定点企业,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负责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食盐年度生产计划。
(三)参与研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根据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发放食盐运输准运证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各项盐业行政工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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