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中府通[2003]3号
为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有效实施,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盐业市场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山食盐专卖局是我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中山盐业总公司以及属下中山盐业总公司城区分公司、中山盐业总公司小榄分公司负责全市食盐的储存、加工和运销工作。
二、食盐实行专卖管理,食盐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零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食盐,严禁无证经营食盐。
三、食盐属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其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经批准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依法经营,不得压低或哄抬食盐价格。
四、食品、副食品、果菜腌制、腊味加工所需生产加工用盐,必须到盐业公司或盐业公司委托各镇区食盐批发点购买,严禁将工业盐、不符合国家食用标准的盐产品或液体盐(含天然井矿卤水)用以生产、加工食品。
五、生产以盐为载体的调味品、营养强化剂、保健药品和以盐为主要原料用于美容、保健及用以水产养殖的产品,必须经市盐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
六、食盐加碘生产工作由中山盐业总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定点生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加碘食盐加工生产。
七、严禁在食用盐市场销售工业用盐、不合格碘盐、假冒劣质食盐和非碘食盐,违者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用于治疗疾病、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应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各经销点购买非碘食用盐。
九、除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由市盐业主管部门按计划进行管理,由盐业公司统一组织供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用盐,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盐业法规规定,在国内购买的,向所在地盐业公司购进所需生产用盐;在国际市场购买的,必须提供合法进口手续,并接受盐业主管部门监督。
十、从事运输除纯碱、烧碱以外的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必须持有省盐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严禁“无证”从事盐产品运输业务。
十一、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