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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盐集团出台十二禁令 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点击数: 来源:省公司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9日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省广盐集团日前制定并出台了《广盐集团禁令》,《禁令》共十二条,包括:严禁以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严禁计划外采购食盐产品;严禁违规生产、销售多品种食盐;严禁走私护私或私自经营盐产品;严禁做假帐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严禁帐外经营、私设“小钱柜”;严禁侵占、挪用、私分公款或私自截留货款;严禁违规担保、代开信用证或借贷款;严禁违规投资或擅自处置企业资产;严禁违规招标或规避招标;严禁越权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  

   《禁令》同时规定,违反上述禁令,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单位,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禁令》的出台,将对广东盐业企业特别是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从严治盐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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