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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工业盐假冒岭海牌小包装食用碘盐 一对夫妻被判刑入狱

点击数: 来源:省公司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6日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陆丰一对夫妻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汕尾市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某和蔡某某是一对夫妻,均系陆丰市人。自2004年以来,以家庭小作坊的经营模式,在其家和仓库设置窝点,聘请工人将小工业盐装入小包装袋,通过带式封口机封口包装,假冒岭海牌小包装加碘盐,并以号码为13184871777的手机和号码为8269590的固定电话作为联系电话,在陆丰、海丰等地进行销售。期间,陆丰碣石镇郑某、河东镇郑某、博美镇翁某、城东镇陈某某、甲子镇郑某,海丰城东镇黎某某等制售假碘盐贩子均多次向陈某某和蔡某某购买大包装小工业盐和假冒岭海牌小包装食盐等。
  
2008410,汕尾市公安机关将陈某某、蔡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陈、蔡两被告人设在陆丰市内湖镇新乡的仓库里缴获小包装食盐5.95吨,小工业盐27.1吨,精盐15吨,以及一大批用于生产、销售假碘盐的工具。这些盐经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均属不符合食盐标准、产品不合格的食盐。

   
经法院审理:上诉人陈某某、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碘盐、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数量达58.1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27条、第72条、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
  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至此,一宗制售假碘盐案终于尘埃落定。

(记者 黄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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