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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食盐加碘之我见

点击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28日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根据我近年参与的工作经历和体会,谈一谈中国的全民食盐加碘问题。  中国的全民食盐加碘是从1994年下半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的。在充分总结我国多年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吸取了国际组织推荐的普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国际经验。我国在实施全民食盐加碘的同时,建立了强大的全国性碘营养监测体系,现行的碘盐新标准规定碘含量为35土15克/公斤,就是根据1997年的全国性碘营养监测结果,卫生部会同盐业部门决定调整碘盐浓度,盐业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根据各地盐厂的实际生产能力,最后于2000年颁布了新标准。卫生部根据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分类指导、逐步实行困地制宜的工作原则。  我相信,今后碘盐的浓度还会不断调整,条件具备时可以实行因地制宜的补碘措施。甚至在不久的将来某些发达的大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完全可以实行碘盐、非碘盐同时供应市场,让群众自由选择。但目前还为时过早,还需要我们做大量的调研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另外,还要得到盐业部门的密切配合,不仅要考虑到盐业生产部门的技术能力,还要考虑到食盐批发、营销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慎之又慎,决不是某些媒体所宣传的十数亿中国人充当了食盐加碘的“实验品’之谈。将来即使实行因地制宜的补碘措施,也不可能分层过细,这是脱离实际而无法实施的。一是因为碘盐生产不可能像药品那样精确,要允许碘会量有一定的波动范围,二是控制不同浓度的碘盐在一定区域的市场内流通,有很大难度。但我相信经过卫生与盐业两方面的不懈努力,会逐渐完善我们的食盐加碘工作的。  这里首先要感谢中国的盐业部门为我国碘缺乏病的防治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在此,我个人积极支持卫生部提出的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尽快实施因地制宜的补碘措施,继续加强碘盐管理,目前应当加快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即高碘地区不供应碘盐,有甲状腺疾病不宜吃碘盐的人在医生指导下食用非碘盐。虽然上述情况在《条例》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仍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有的临床医生建议在医院设立“非碘盐”专卖点,经医生诊断的那些不宜吃碘盐的患者即刻在医院就可以买到非碘盐,这不失是个好办法。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我国的全民食盐加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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