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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就2002年盐分配调拨和食盐干线运输对各省、(区、市)盐务局、盐业公司和中国盐业公司提出七点要求: 一、2002年食盐(包括食品加工用盐、多品种食盐、肠衣用盐)、农牧盐、渔盐、出口盐分配调拨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和中国盐业总公司要继续贯彻及有关法规,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严格计划管理,确保食盐市场供应。 二、进一步加大食盐专营力度,强化食盐市场管理。各地和中国盐业总公司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供应合格的加碘盐。严禁工业盐、土盐及非碘盐进入食盐市场。 三、逐年提高食盐精细化程度。二级日晒盐仅限于腌制用盐。直接入口食盐必须全部小包装化,鼓励销区从产区直接调入小包装食盐。 四、严格执行“三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管理制度。产区要做到以销定产,并严格按调出计划组织生产。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食盐;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运输各类食盐(包括出口盐)必须使用国家盐业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五、食盐是国家重点运输物资。各地盐业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在保证食盐运输的同时,强化运输管理,整顿盐的运输秩序。 六、要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一)中国盐业总公司要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各产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计划。食盐产区调出计划已分配到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由产销双方签订供需合同。产区必须按计划调出,不得冲销;销区必须按计划均衡组织调入,同时要采取送销制等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计划的完成。严禁计划外(包括超计划部分)调运。 (二)产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产区要加强销售服务,销区要及时结算货款。 (三)国家将定期对计划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七、请中国盐业总公司认真做好出口盐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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